1.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报销有关规定
2.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3.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4.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5.国家有没有关于出差补助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报销有关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报销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扩展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
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统一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的开支标准,适当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旅馆费
(一)乘坐车、船席位和居住旅馆房间的等级:
职级别
等级
项目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
具
旅馆
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副省
、、副,行政级七级以
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
人软席车
一等舱位
按实支报
套间或单间
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
周岁以上的下列人员:中央各部
、委正、副司、局长,各省、市
、自治区正、副厅、局长,地区
行政公署正、副专员,行政级十
四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
职级的人员。软席车
二等舱位
按实支报
单间或两人住一
间
其余人员硬席车三等舱位按实支报普通房间床位
(二)男满五十周岁以上、女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六级以上的下列人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文化、卫生等人员可比照办理。
(三)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四)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副省、、副及行政级七级以上人员,以及相当于以上职级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
(五)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其他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相当于县级以上领导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的,可比照办理)。凡符合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以上的人员出差,乘坐国内航线飞机,可购一等舱位客票。
(六)在市内,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市内公共车、船费,可凭据报销。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不分地区,也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或步行,在途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一元五角。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和短途出差(指在白天)的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分别由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二)中途候机、候车、候船,在一天(指二十四小时)以内的,按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发给;超过一天的,改发住勤费。第四条 夜间乘坐火车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发给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卧铺车厢火车慢车和乘坐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硬席座位票价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发给。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应享受同等待遇。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发补助费;改乘软席座位的,每人每夜补助一元五角。夜间乘坐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的,每人每夜发给补助费一元五角。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勤费
(一)一般出差住勤费标准:
出发地区(即原工作单位所在地)
到达地区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元)第一类地区
第二类地区
第三类地区
第四类地区
第一类地区0.800.901.101.40第二类地区0.800.801.001.30第三类地区0.700.700.901.10第四类地区0.600.700.801.00
(二)到农村出差,在农民家搭伙的,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二角。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三角。具体补助标准和向农民交纳伙食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三)工作人员出差,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勤灶、舰艇灶的,除个人每天负担五角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种工作队、医疗队、支援工作和蹲点等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应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同广大群众实行“三同”。在农民家搭伙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在单位职工食堂搭伙、自行起伙或在单位招待所就餐的,一个月以内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如因情况特殊或到幅员辽阔、居民稀少、交通不便、伙食费用较高的地区,执行以上标准有困难的,在北京的中央级国家机关经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企业、事业单位经财政部批准,地方所属各单位和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各省、市、自治区批准,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范围内酌情确定补助款额。
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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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财政部制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总额包干办法:
(一)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三)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总额包干的执行特殊任务的出差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项目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住宿费标准(元)
等级标准 交通 一般 深圳、珠海、厦门、
职务 工具 地区 汕头市和海南省中央国家机 软 一 一 按
关副部长, 席 等 等 实
以及相当职 车 舱 舱 报 50 70
务的人员 位 位 销
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
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
中央和省级机关的部正
副总工程师,局总工程 软 二 普 按
师,高等学校教授,科
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 席 等 通 实
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
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 车 舱 舱 报 30 40
;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之和在180元(六类 位 位 销
工资区)以上的高级工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
级会计师,副教授,副
研究员,副主任医师,
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
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硬 三 普 按
其余人员 席 等 通 实
车 舱 舱 报 20 30
位 位 销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院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人员由接等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部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国家有没有关于出差补助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周末算加班,有加班费。
扩展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个人因任职而取得的工资、津贴及与任职有关的其他所得,不管是银行划账还是现金、实物发放,都应纳入计税范畴。单位发放的出差租房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